河南修武县在如今的焦作境内,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年)早春的一天,这里发生了一起震惊州郡的惨案。

开元二十九年二月,修武县人嫁女,婿家迎妇,车随之。女之父惧村人之障车也,借骏马,令乘之,女之弟乘驴从,在车后百步外行。忽有二人出于草中,一人牵马,一人自后驱之走,其弟追之不及,遂白其父。父与亲眷寻之,一夕不能得。去女家一舍,村中有小学,时夜学,生徒多宿。凌晨启门,门外有妇人,裸形断舌,阴中血皆淋漓。生问之,女启齿流血,不能言。生告其师,师出户观之,集诸生谓曰:“吾闻夫子曰,木石之怪夔魍魉,水之怪龙罔象,土之怪坟羊。吾此居近太行,怪物所生也,将非山精野魅乎?盍击之?”于是投以砖石,女既断舌,不能言,诸生击之,竟死。及明,乃非魅也。俄而女家寻求,至而见之,乃执儒及弟子诣县。县丞卢峰讯之,实杀焉,乃白于郡。笞儒生及弟子,死者三人,而劫竟不得。(《纪闻》)

惨案发生在修武县,唐时属怀州河内郡。牛肃《纪闻》中所记多鬼怪灵异,而此事却是发生在当地的一起实案。在这一事件中,新娘的悲惨遭遇令人痛惜!

还是回到开元二十九年那个残酷的早春吧。

这一天,有户人家的女儿出嫁,新郎来接。新娘的父亲担心村里人“障车”(唐朝人结婚时,亲朋邻居往往拦住婚车,不叫通行,扔下财礼后才放行,即“障车”),就找人借了一匹骏马,叫女儿骑。唐时新娘出嫁,有乘车的,也有直接骑马的,但车马必须由女方准备,结婚三个月后,男方再将车马送回,这是婚礼中的最后一个礼节:反马。借马后,新娘的父亲派自己的小儿子乘驴从后面跟着,护送姐姐。

出事了。

新娘骑的马出了村子没多远,从道边深草中突然窜出二人,一人去牵坐有新娘的马,另一人则击马背。

当时新娘的弟弟骑着驴,在姐姐身后百步远护送。新娘所乘之马被击后,因是骏马,跑得更快了,转眼远去。弟弟骑驴自然追赶不及,只好回去报告父亲。其父大惊,与亲戚出门搜寻,整整找了一个晚上仍没新娘的踪迹。一家人失魂落魄,不知怎么度过那个漫漫长夜。

离新娘家三十里外,有一个村子,村中有座学堂。当时,学堂夜里多课,有不少学生住宿在学堂内。第二天凌晨,天还没大亮,有早起的学生开门,见学堂外倒着一个女子,全身裸体,阴部鲜血淋漓。

这正是被歹人劫持后强暴并丢弃的新娘!

学生相问,新娘只能张嘴,不能说话,因为她的舌头被割掉了。一张嘴,就有鲜血流出,样子悲惨而恐怖。学生急忙回报老师,老师出来后,望着不远处浑身是血的新娘,招集众学生,随后说了他一生中最得意的一番话:“吾闻夫子曰,木石之怪夔魍魉,水之怪龙罔象,土之怪坟羊。吾此居近太行,怪物所生也,将非山精野魅乎?盍击之?”意思是说:“我听孔夫子说过,木石之怪叫夔魍魉,水之怪叫龙罔象,土之怪叫坟羊。我们这里离太行山很近,多有怪物生长与出没,面前的这家伙难道是山精野魅?我建议大家用石块把她砸跑吧!”

最后的结果是:被割去舌头、口不能言的新娘,不能为自己辩解,而被那老师和他的学生用石块活活砸死了。

天色大亮后,人们发现他们砸死的不是精怪,而是一个面庞秀美的女孩。但一切都晚了。这时新娘的家人寻来,见孩子惨死,无不痛哭。新娘的父亲拉着那个老师和他的学生去见官,案子是修武县县丞卢峰审的,很快水落石出,并禀告了作为上级的郡守。郡里发下公文:以鞭笞之刑惩处那个愚蠢的老师和他那些傻子一样的学生,其中有三人被打死。

但从草丛中窜出的劫持新娘的两个元凶却一直没捕获归案。

中唐之前,都是在黄昏时迎亲;中唐之后,世道多乱,才改为清晨迎亲,并延续下来。新娘劫持事件发生在玄宗开元二十九(741年)年,当时的礼仪还是在傍晚迎亲,所以才有歹人藏于道边草丛趁着即将到来的夜色弄走了新娘。在整个事件中前来迎亲的新郎哪去了?当时,新娘都骑马了,新郎也一定骑马相伴,与新娘并肩而行,为什么没保护好新娘?其实,按唐朝婚礼习俗,新郎亲自去新娘家接亲没问题,但在将新娘接出门,上车上马后,新郎不能直接陪在旁边,而需要先行一步,回归新房。风俗如此。新娘或乘车或乘马,跟在后面。至于娘家人,则在新娘身后的一定距离送亲(本故事中新娘的弟弟充当的就是这个角色)。也就是说,当新娘被劫持时,新郎差不多已回到家里了。但他终于没有等到新娘。

后悔的还有新娘的父亲吧,他也许在悔恨不该让女儿骑一匹力气大、跑得快的好马,这一跑竟是永诀。在我们面前,闪现的除了没有舌头、鲜血淋漓的新娘外,还有那两个永远也不可能抓到的面庞模糊但狰狞的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