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有多种,如亲情、友情、爱情等,我这里的情是特指人情。
在检察机关,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进来,立即就有一系列的电话打进来,有上级打来的,有下级打来的,有十年不见的老朋友打来的。
电话轰炸之后,便是亲自上门的人。这些人可能是自己最近的亲朋好友,也可能是同事熟人。他们来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看能否对嫌疑人网开一面,能重判的从轻处理,能轻的尽量不罚。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每个人都在这张巨大的人情网中,我们作为执法者,只要稍微松懈一点,就会出现“人情案”,这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公平。
在中国,“情”这个字一般都是摆在第一位的,而后摆的就是“理”,最后摆的才是“法”。我若不摆正自己的位置,是很容易犯错误的。
一般中国人的法制观念仍比较淡薄,他们一旦有子女或亲戚犯法,第一件事就是找关系,找熟人,找朋友的朋友,转弯抹角找到执法者。而且还带着红包,他们总认为只要是人办的事,就有漏洞,就可以网开一面的。他们也认为找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事。
掺杂着人情关系的司法是绝对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正义的。我作为检察官,时常对这些来找关系的人,有两条处理办法:
一是决不接受请吃请喝,坚决不给来者私下沟通的机会。
二是向他们保证,我绝对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
我历来主张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对那些青少年犯人和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者坚持能拉的不推,能轻的不重,能宽的不严。我会从轻处理,给犯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那些恶贯满盈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只要是我管的案子,无论是谁来说情,我也不会听的。在司法界,大家都知道我既是最给面子的人又是最不给面子的人。我说到做到。对于亲朋好友的案子,我也决不法外讲情,乃至与一些亲朋好友反目成仇。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但我知道,我们作为执法人员,若总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那还要法律干什么,那哪里还有施法的公正,哪里还有天理?
我时常对我的亲朋好友说,你们要好自为之,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带着侥幸的心理去犯法,更不要认为执法机关里有我这层关系就胆大妄为,其实,一旦犯事,谁也救不了你们的。
在法律面前,无论是谁,毫无依据的说情我是从不给面子的。
我有一位同级领导的朋友犯了事,他跟我打招呼,说出点钱不要批捕算了。我说被害人的钱固然要赔,但批捕与否还要看案情。他就立即叫他那朋友的家人交了钱。后来,我考虑到嫌疑人虽然赔了钱,但其行为太恶劣,还是将其批捕了。当然因为这件事,我又得罪了一位领导。
得罪一个君子,后果不会太大,但得罪了一个小人,那是必然要吃苦果的,只是迟早的事。这老早就在我身上应验了。
我也是人,我不是不想给面子,只是我坚持原则,坚持司法公正的性格坚决不允许我那样去做。
不过,由于我正直,还是有许多人愿意跟我交朋友。我也乐意与人交往交流。不过,我一旦发现某个朋友为人不正,我会立即主动疏远他。这种人,我是坚决不能与之为伍的。
谈起“人情案”时,人们总是气愤之中略带同情,恼怒之中略带无奈,也许是因为有人将它归之于国人的“重礼仪”、“爱面子”、“讲人情”的“传统文化”之列。因为是所谓“人之常情”,使许多人批判它时也显得“底气不足”。
所以,很多腐败分子在追悔堕落原因时,往往主动选择“人情”这一条,有的干脆就说“都是人情惹的祸”。
人情有各种各样,如亲情、乡情、恋情、同事情……种类之多,实难穷尽。
所谓“人情案”,是指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为“人情”导致该抓的不抓、该立案的不立,该审的不审、该判的不判,或该重判的轻判、该轻判的重判……因此,从本质上说,凡“人情案”之行为人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也就是说,此类案件一旦败露,轻者会丢权、丢位,重者则会受到刑法惩罚。
从这一意义上说,司法人员在承办这类案件时,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但在办案中并不是所有的“人情”都会起“作用”,它一定要满足以下诸多条件中的一种。
一是与血缘有关的“亲情”。这类“人情”很厉害,天长日久相处,感情特别深,再加上荣辱之类的利害关系又是共同的,所以这类“人情”的影响特别大。为什么包公大义灭亲刀铡侄子包勉的故事为历代传颂?原因之一就是能这样做的领导不是很多。
二是欠了人家的“账”不得不还的报恩之类的“人情”。譬如,过去在自己“危难”之际帮了自己的人;在自己发展的“关键”时期“拉”了自己一把的领导,如此等等,如今人家有“难”,不帮岂能说得过去。
三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威胁性人情”。譬如,顶头上司打来电话、写来字条,说是你看着办吧,然而自己的升迁、发展全都掌握在他手中,不照做的话,说不定到了某个“关键环节”就卡你一下;再如,自己的“秘密”被他人掌握,如今传来口信,要你利用手中之权“方便”一下,你怎么办,估计到最后只能“狠狠心、咬咬牙”,帮他“办”了。
我认为,以上三种“人情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情案”,除此之外的所谓“人情案”都只是一个幌子,其电话、条子、口信之类的“人情”都是以某种“承诺”为“背景”的,而且,只有当“当事人”权衡到自己的“获利”要大大高于自己可能存在的“风险”时,才敢于去办。这是当今所谓“人情案”的主要特征,它是为个人的“功利性”决定的。
那么,为什么“人情案”大多发生在老同事、老同学、老战友这样的人身上呢?说穿了,就是因为彼此“了解”,“可信度”大,“保密性”强,“安全系数”高……一个商人若与贪婪的领导之间一点“情”都没有,就去送钱送东西,那么再贪婪的领导也会将他打回来,或者将礼品交公以示廉洁。所谓“拉关系”、“找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找到与当权者有“人情”的人。因此,“人情案”并不复杂,其实许多此类事件的背后就隐藏着“行贿受贿案”。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想办法突破人情关的围攻,不然肯定会出问题。”这是陕西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郑卫民被依法逮捕后,在看守所内说的一番痛悔之言。而他的这番话,仿佛是对所有在职领导的一种警示。
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例告诉我们,有些共产党员尤其是一些身居领导岗位的干部党员,由于受党教育多年,他们往往能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但却总是经不起“人情关”的考验,有的领导为此还身陷囹圄。
或是因长辈、师长,而碍于培育之情;或是因同乡、同事、战友和部属,而碍于亲近之情;或是因父母、兄弟、子女,而碍于血缘之情,于是人情代替了党性原则,人情代替了规定、纪律和法律,不该说的话说了,不该写的条子写了,不该办的事办了,在亲情友爱中,不知不觉充当了不正之风,甚至是损害党和人民利益之徒的“保护伞”。这样的教训屡见不鲜。
作为一种特殊的形态,人情考验不像金钱那样直露,也不像“糖弹”那样明显,它往往能利用某些领导者易被感情所惑的弱点而出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在新形势下要经得起人情关的考验,确实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人情关难过、关系网难破”,当今,很多人在追悔堕落原因时,往往主动选择“人情”这一条,有的干脆就说“都是人情惹的祸”。
现年56岁的谢益兴万万没想到,因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朋友使用,虽然款子最后都已“完璧归赵”,但就在他临近退休时,却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被南京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谢益兴提起公诉。
1995年5月间,谢益兴一好友找上门来,说他的一个朋友创办了一个公司,手上缺乏资金,能否借点钱给他,很快就会还回来。面对好友的请求,身为劳务公司总经理的谢益兴很爽快地就通知公司财务会计从账上划出10万元。令谢益兴欣慰的是,对方很讲信用,不到3个月,10万元安全回到了账上。有了第一次,他便刹不住车了,从1995年至1998年,谢益兴先后汇出7笔共51万元给海志公司使用。1996年,劳务公司一退休人员找到谢益兴,说他儿子帮台湾老板销售服装,最近要去厦门进一批货,家中资金还缺一点,谢益兴念其是老同事,二话没说便吩咐会计从账上提出5万元。
一封举报谢益兴涉嫌挪用公款的信寄到了下关区检察院反贪局,很快谢益兴从劳务公司经理的交椅上挪到检察机关审讯室的椅子上。
反贪局通过侦查查明:谢益兴不是那种为了换取某种好处而不顾一切将公款借出去的贪婪的领导,但他的行为却恰恰证明他是个糊涂领导。经他手借出的60余万元公款给个人使用,他没有从中索取对方一分钱好处,也没拿过人家一样东西,但他的行为,是以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使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侵犯。看守所里,谢益兴的后悔已无法改变现实,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人情,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关系。我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在人际交往中,向来是很讲人情礼节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过不好人情关的,并不只是少数人,据《半月谈》报道,某某县委、县政府,从1987年以来就执行了这样一条不成文的“人情”规定:大凡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调出本县,都要赠送一套大理石云木雕花家具。其目的有二:一是代表全县干部群众向该领导表示心意;二是让该领导不要忘记这个县,今后有事好联系、多关照。听起来这个县的做法确实很富有人情味,也很感人。但这是公然用公款打点人情,这种”人情“要不得!
不少干部在“情关”上跌了跟头,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忘了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应当为谁服务?时下不少领导干部把为老乡、老同事、老部下办事看做是一种地位的象征,“他们都办不成,只有我能办成”,于是就有一种权力地位带来的成就感。
二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潜规则在起作用。某某工程我给你敲定了,某某人我给你提拔了,你送的钱财我收了,你的事我办了,咱们两清啦。
三是攀比心理。别人地位和我相当,甚至比我还低,他们能办的事,我为什么不能做?你们能做人情,我为什么不能做?于是人情圈子越做越大,甚至突破了党纪国法的底线,跌入犯罪的深渊。
中国人好讲人情,领导也不应例外。问题是,领导的人情观与普通百姓要有区别。因为,各级领导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和资源,所以党和国家不断制订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教育和帮助各级领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防止滥用、私用、乱用公权,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包括要在组织的监督下拥有健康纯洁的人情关系。
我以为,各级领导要过“人情关”,关键是要正确区别什么是“真人情”,什么是“假人情”。不讲原则的有所求有所图的人情,是变味了的人情,与假人情没有两样;找上门的“人情”,肯定是不怀好意,别有用心。
廉洁自律的领导,对待真人情,也不会抛弃原则且做到自有分寸,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让人情变味;连“真人情”都走不通,“假人情”在这样的领导面前就更没有歪门邪道可走了!
但是,总有一些本身素质差或者立场不坚定的领导,喜欢给自己找借口,大肆收受“亲戚”、“朋友”、“下属”的钱物,并美其名曰“礼尚往来”。据报道,某已被查处的腐败领导仅年关礼金就达两百多万元。在这些腐败的领导眼里,只要送钱送物了,就是“亲戚”、“朋友”、“哥们儿”。没有人情认人情,认了人情加深人情,只不过他们的人情深浅是以送钱物的多少来衡量的,钱物越多,感情越深;钱物越少,感情越浅。
其实,区别真人情与假人情并不难,关键还是看领导自己是否在装糊涂。假如是只要有利可图,有钱可拿,就什么人情都认的领导,人情只是他们贪、腐的一个借口和幌子罢了。
慕绥新在其“忏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其中85%以上是各类干部,逢年过节,大事小事,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这是一组十分可怕的数字。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做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所以,人情离开了金钱的垫底是起不了作用的,绝大多数的“人情”都是以行贿受贿之类的腐败行为为背景的。
还看过一篇文章:《女贪官尚军剖析堕落:人情关系迷住了我的眼睛》。尚军是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曾先后任原阜阳地区(后改为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阜阳市副市长、阜阳市委副书记等职。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尚军亲笔写下了“悔过书”。——除了放松了政治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等原因外,还有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过好人情关。由于自己是本地干部,老乡、老同事、老部下比较多,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没有把握好度,抹不开情面,对于他们的盛情看望不好意思推辞,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也难以回绝,看不清这些人情往来的实质,因而放松了防线,放弃了原则,结果被“人情关”一步步推进了犯罪的深渊。
这段话也许可以作为一个警钟。
现在更为严峻的问题是:社会上各种夹带着情的腐败已司空见惯,正被人们接受并且适应,在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中,人们习惯性地把腐败计入行为成本,比如:教育、看病送红包;办案、就业找关系;行贿经商,甚至参军还要送钱,这种现象严重制约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给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起着严重的误导作用,在人们习惯腐败的同时,国家将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常言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此言不差,值得当领导的人谨记。